发布者:陈子豪|时间:2025年06月10日|73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本院认为,被告人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因而发生重大事故,致一人死亡,负事故主要责任,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,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,被告人王X主动投案,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是自首,可以从轻处罚;被告人王X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宽处理。其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,酌情从轻处罚。
辩护人提出的经查属实的辩护意见,本院予以采纳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
十五条以及《最高人民法院<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>》第二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判决如下:
被告人王X犯交通肇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。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)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,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、副本两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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